海南印发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配偶及子女可随迁

来源:南海网2017-08-03 09:43:52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日前印发,呈现三大亮点

  适度从宽认定人才 有序放开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海南日报海口8月2日讯(记者李磊)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对从省外引进人才的落户问题做出新规定。结合实施办法内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点,遵循了“适度从宽”的人才认定原则,呈现三大亮点。

  实施办法规定了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等的7类人才,均可选择在我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等人才落户政策。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实施办法是我省破解引进人才落户障碍、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增强人才吸引力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充分考虑了我省人口年龄结构、受教育水平、人口承载力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遵循“适度从宽”的人才认定原则,有序放开来琼人员的落户。

  该负责人称,实施办法有三大亮点:首先,实施办法突破了唯学历、唯职称的人才观。实施办法首次将获得创新创业奖项、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及年度工资性收入所得税纳税额或技术入股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可以作为引进人才允许申请落户。其次,实施办法对现行的积分落户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分别适用在本省任一城镇落户、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对未达到积分落户条件的人员,若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也可申请落户。再次,实施办法还放开了各市县按需引才落户政策。实施办法规定了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及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县申请落户。

  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该实施办法。

  范围

  实施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海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省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说明

  本省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实施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认定办法

  7类人才

  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市县引进人才

  各市县引进人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告本市县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告。

  7类人才可在海南任一城镇落户

  实施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1.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4.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5.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6.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7.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2类人才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实施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2类人才可在引进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实施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申请落户需持的证明资料

  实施办法

  引进人才根据条件要求,分别持下列证明资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7类人才所需证明材料

  -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资料

  -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可在引进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人才落户登记3种办理情况

  1.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2.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3.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提示

  以上各条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省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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